一直以来,大部分人都觉得债务不继承,当我一分不要财产,那人留下的欠款,自然也就跟我没有半点关系。你也是这样觉得吗?
最近,发生在安徽阜阳的一个案子,被广泛转发,火遍全网,整个详细经过,让我们看到了事实没有这么简单。
安徽阜阳,刘某是做生意的,做得还挺大。但是,天有不测风云,做生意哪有一直顺利的,之前他资金周转有问题,便开口向李某借了一大笔钱,两个人之间达成协议,其中30万没有利息,其它刘某则要给李某一定的利息。自刘某拿到钱之后,一直按照约定定期给李某支付。谁知,天有不测风云,刘某发生意外走了。李某得知后顿时慌了神,那他的钱怎么办?三百多万还剩好多没结清,可不是小数目啊,没办法,李某向刘某的妻子儿女提出,让其替刘某还钱。
谁知,李某的请求,被刘某的家人给干脆利落拒绝。李某在多次商量无果之后,只能把刘某的妻子儿女告上法庭。
法庭上,刘某的妻子儿女应对的方式非常直接,把两人的书面声明拿出了,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某的所有财产。他们想着不继承刘某的钱,便也就没有义务去承担偿还这笔钱。道理很简单明了,法律却不这么认为。
原来,虽然刘某的妻子儿女提交了放弃财产的书面材料,但法律认为他们作为刘某最亲近的人,只有他们清楚知道刘某的钱在哪里,财产的分布情况。财产切实在他们的实际管控之下,没有移交给相关机构。因此,他们即便放弃继承权,依然负有继承人的责任,需要清点,并保管好刘某的财产,不能撒手不管。而李某剩余未结清的269万和对应的利息,也应该由他们从刘某的财产中提取出来,还清楚。
一审判决刘某的妻子儿女需要偿还,但他们对于这判决有非常多的争议,选择继续上述,阜阳中院终审依然明确表示:单纯一张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,不等于免除财产管理的责任。也就是说,想要真正甩手不管,除了放弃声明,还应该把财产的管理权移交给刘某户籍地的村委会或者民政局。既然交不出实质性的移交管理权的材料,那么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放弃继承权。
讲真,看了这个案子,小编真觉得以前我们把事情想得太简单了。虽说“父债子还”已经不是法律的硬性规定。但《民法典》1161条明确说了,继承人只在继承财产的价值限度内,替被继承人偿还税款和债务。书面上放弃继承,原则上可以不用承担还债责任。但划重点!!!放弃继承不等于直接摆烂不用管理财产,不能把自己摘干净。不要想当然觉得,一张放弃继承的证明就能一劳永逸,我们还是要按照流程来进行,既保护自己,也不能侵害他人!
不过,说起“父债子偿”,抛开法律等,国人普遍认为是天经地义,是属于人的骨子里的柔软和厚重的人性底色。
无关乎道德绑架,是本能,一代人对另一代人的兜底。
从人性的角度看,长辈欠下的钱,虽然与后辈没有关系,但我们的生命、成长,皆离不开父母提供的安稳条件。他们为我们遮风挡雨,为我们撑起了一片天,如今到了关键时刻,我们也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,挺身而出,扛起家庭的残局。当然了,事情都有两面性,都得独立看待,当长辈犯下的错是可以避免的,那另当别论吧。回到文章中所写的案子,不想要还钱可以,那其名下的余下的钱,以及财产,也不应该被收下。够就够,不够就不够,你不能守着监护权,又说不继承。
做人不能既要又要,世界上哪有那么多好事儿呢?







